商品特色
職業類別為1~4類可投保
適合短期如登山、露營等活動
颱風、洪水、地震、雷擊
額外給付特定意外保障
最快隔日零時生效
範例說明
程筱新將於本週末去郊外露營二天一夜,投保「新光人壽i-well傷害保險」保險金額200萬元及「新光人壽i-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保險金額2萬元,投保日數為2天,保險費共計68元(假設職業類別第1~2類),程筱新所擁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內容
保障項目 | 保險給付金額 |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金額 X 50% |
100萬元 (=200萬元 X 50%)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外給付) 保險金額 X50% |
100萬元 (=200萬元 X 50%) |
意外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 X 50% X 第1~11失能給付比例(5%~100%) |
5萬元 (=200萬元 X 50% X 5%)~ 100萬元 (=200萬元 X 50% X 100%)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額外給付) 保險金額 X 50% X 第1~11失能給付比例(5%~100%) |
5萬元 (=200萬元 X 50% X 5%)~ 100萬元 (=200萬元 X 50% X 100%) |
傷害醫療保險金 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2萬元 |
2萬元限額內實支實付 |
本範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本商品不受理外籍人士投保】
保險內容 | 投保對象 | 保險金額(萬) 投保保險金額以10萬元為單位 |
---|---|---|
i-well傷害保險 |
所列客戶(註1) &既有保戶(註2) |
200~400 單一公司與同業累積保險額度上限450萬 |
非既有保戶(註3) |
200 單一公司與同業累積保險額度上限225萬 |
|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一律附加 ) |
2萬元(註4) |
(註1) 所列客戶:臨櫃申辦、數位憑證身分認證
(註2) 既有保戶:有新壽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註3) 非既有保戶:無新壽有效個人保單且完成手機一次性密碼認證(OTP)
(註4) 傷害醫療實支實付保險:
- 憑收據正本於保險金額內實支實付。
-
被保險人需同時符合以下規範,始可投保本商品:
A. 未曾投保本公司之個人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者。或雖曾投保本公司之個人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惟目前契約效力為失效者。
B. 已投保其他個人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含本公司及同業)未達三張者。
註:以上所稱「個人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係包含長年期商品、一年期個意險、微型傷害保險與網路投保商品等及其所附加,不含團體保險與旅行平安保險。 - 投保本公司之個人商業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以一單為限。
- 網路投保須使用要保人本人之活存帳戶或台灣核發之 VISA、MasterCard、JCB卡(商務卡不適用)
- 若保費超過10萬元以上,而以活存帳戶扣款者,請利用讀卡機以晶片金融卡、自然人憑證或網銀帳戶約定帳戶扣款,則不受每日交易限額10萬元之限制。
- 首期保費使用信用卡繳費,續期保費才可約定信用卡繳費。
相關規定請以新光人壽投保規則所載及核保作業為準
商品文號
107.06.26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6號函備查
113.10.01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主要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失能保險金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被保險人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並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
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自特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除依保單條款第八條約定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依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並按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如被保險人自特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特定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約定給付特定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不受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註1.失能程度給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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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訊
失能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商品文號
107.05.31新壽商開字第1070000095號函備查
113.09.01新壽商開字第1130000122號函備查
主要給付項目
傷害醫療保險金
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 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 已獲得其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傷害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要保人(即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 本人(被保險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並同意產、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之依據。
- 本人(被保險人、要保人)同意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人之個人資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範圍內,有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新光人壽i-well傷害保險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最高21.33%,最低20.53%;新光人壽i-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之預定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1%)最高32.83%,最低31.98%;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服務據點(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或網站(網址:www.skl.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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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說明請查詢本公司全球網際網路網址:www.skl.com.tw,或逕至全國各分公司電腦查詢、下載。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但本商品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至本公司網站(www.skl.com.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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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內容以保險單條款為準。
1、網路投保可使用要保人本人之活期性帳戶、台灣核發之VISA、MASTER、JCB、UCard信用卡。(註:選擇信用卡繳費時可先點擊「查詢線上繳費發卡銀行」,查詢可使用之發卡行)
2、若您是採金融憑證或臨櫃方式申請帳號,且單筆交易金額達$649~$50,000者,可採7-11統一超商使用ibon繳費。ibon繳費款操作畫面請點我
很抱歉,目前無提供線上辦理解約服務。
申辦應具備之文件:要保人身份證與第二身份證明文件、保單、有效之要保人匯款帳戶。
申辦方式:請要保人親自前往新光人壽各地服務中心辦理,若有未到期保險費,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退還給要保人。
簡單3步3234驟:Step1 填寫資料&閱讀同意書→Step2 驗證身分→Step3 繳費完成投保
只要是人身保險都可以列舉扣除,包括社會保險及商業保險,因此人身保險、勞保、農保、健保、學生平安保險等皆可列入扣除行列,而財產保險的保費並不能扣除,像是住宅火災險、汽車保險就無法列舉扣除。
1、當您於線上完成投保流程後,可依下列管道查詢交易成功與否:
(1)申購保險並繳費成功後,系統會自動寄送繳費成功確認函至您的電子信箱。
(2)從「客戶服務中心」→「保單管理」功能進入投保紀錄,即可查詢交易成功與否。
※小提醒:為確保您的權益,本公司將於投保完成後次工作日隨機抽樣打電話與給您確認投保與否。
2、紙本保單:本公司將會於投保完成後七個工作天進行保單寄送事宜。
電子保單:承保後約四小時會寄送E-MAIL和簡訊雙通知給要保人,即可至新光人壽會員專區下載電子保單。(網路投保通路因網路投保應注意事項規範,部份須完成電訪後才會通知下載)
1、可撥打至新光人壽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5,
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服務時間08:30~22:00)
2、於新光人壽官網上的保戶留言板上留言,
公司於收到留言後將有專人儘快回覆及協助處理相關問題。
•提醒您依照會員專區操作步驟執行,並確認電腦是否已安裝「電子保單READER軟體」及「Adobe Acrobat Reader」。
•點選電子保單檔案,輸入要保人身分證後六碼+要保人出生日期四碼(若您的出生日期1月1號,輸入0101 )。
•如在操作時遇到任何問題,歡迎您致電客服中心0800-031-115。
受「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七點所規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同一人為限,年滿二十歲,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所規範,本公司最高受理額度如下表
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筆保費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單一公司網路投保通路累計不得超過一千萬元。